郑 州 市 卫 生 局 行 政 许 可 注 销 决 定 书
文号:郑卫许注销[2010]ZY001 号
郑州郑台中医院:
你单位于2006年02月15日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编号:PDY0082-941010217A2102),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卫生厅或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
郑州市卫生局
2010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