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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240_0202_2010_0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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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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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人:本站    发布日期:2010-7-9    选择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郑州市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郑州市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工作方案

  居民健康档案是对居民的健康状况及其发展变化,以及影响健康的有关因素进行系统化记录的文件,是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体现,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工具和各级政府制定卫生政策的参考依据。通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能够了解和掌握城乡居民的健康状况和疾病构成,了解城乡居民主要健康问题,筛查高危人群,开展疾病管理,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提供重要依据,为加快“卫生信息化”和“数字化郑州”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奠定基础。
  一、工作内容
  (一)建档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户籍居民。
  (二)建档内容
  居民健康档案内容由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4部分内容组成。
  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2.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
  3.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36个月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
  4.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包括上述记录之外的其他接诊记录、会诊记录等。
  5. 农村地区在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基础上可增加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和变更情况,及家庭成员主要健康问题,社会经济状况,农村家庭厨房、厕所使用,禽畜栏设置等信息。
  6.已经建立的居民健康档案,要按照要求补充和完善档案内容。
  (三)健康档案的建立
  1.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
  2.通过入户、入单位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卫生服务需要填写相应记录。
  3.将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填写的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装入居民健康档案袋统一存放。农村地区可以家庭为单位集中存放保管。
  (四)健康档案的使用和管理
  1.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基础内容无缺失。在填写纸质档案的同时录入统一的管理软件,逐步实现居民健康档案网络化管理。
  2.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居民档案调取、阅读、记录、存放等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员,保证居民健康档案的方便使用、长期保存,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好居民的个人隐私。
  3.统一为居民健康档案进行编码,采用16位编码制,以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划编码为基础,以乡镇(街道)为范围,村(居)委会为单位,编制居民健康档案唯一编码。同时将建档居民的身份证号作为身份识别码,为在信息平台下实现资源共享奠定基础。
  (四)工作目标
  2010年全市健康档案建立试点县(市、区)要整体推进,实现全覆盖。其他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确保建档率不低于70%。
  二、推进步骤
  第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1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召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全市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协调会,安排部署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工作,落实工作责任人,并做好相关培训。
  第二调查建档阶段(6月15日-11月30日),在乡镇(街道)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派人会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放居民建档表,填写居民个人基本信息,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服务人员录入计算机。按照属地化管理和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除部分保密单位外)要积极配合建立健康档案。鼓励居民到就近基层卫生机构接受服务,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检查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居民健康档案建档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组织,负责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等工作。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要安排1名卫生工作专干,负责具体落实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建档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街道)政府,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收集本辖区内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信息,协助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入户、入单位建档。
  (二)市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文广新局等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协调、广为宣传,并对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工作进行督查、验收。
  (三)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各有关单位协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好健康教育、义诊、慢性病的普查、公示牌张贴,村医、片医联系卡的发放等相关工作,为社区片医小组提供“片医工作室”,方便居民快捷的建立健康档案和接受公共卫生服务。
  (四)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档人员填写居民健康档案中的相关信息,承担健康档案的电脑录入及动态管理工作。
  (五)电视台、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要主动大力宣传居民健康档案的重要意义。让全市居民充分认识健康档案的作用,了解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积极配合建立健康档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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