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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0240_1102_2010_00335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郑州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郑卫农卫〔2010〕15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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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卫生局转发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本站    发布日期:2010-6-13    选择字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试行)>的通知》(豫卫农卫〔2010〕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豫卫农卫〔2010〕18号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各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加强新农合基金支出管理,保障参合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我省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在《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包括增补和调整的项目和价格)基础上,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试行)》(以下简称《诊疗范围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诊疗范围目录》中所列项目编码完全与《医疗服务价格》对应。
  二、《诊疗范围目录》分别规定包括全额纳入新农合补偿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部分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新农合不予补偿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三部分。
  全额纳入新农合补偿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主要指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项目,所发生费用的100%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进行补偿。
  部分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主要是一些临床必需、效果确定但费用昂贵或易引起滥用的项目,所发生费用的85%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再按规定比例进行补偿。
  新农合不予补偿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包括其在《医疗服务价格》里所对应的除外项目),主要是非临床必需、效果不确定或属于特需服务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三、对全部或部分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凡在《医疗服务价格》中对应除外部分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类项目实行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限额标准内所发生费用的70%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超出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的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其中,部分一次性医用材料类项目设定最高限额标准(见附件),未设定最高支付限额的,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四、《医疗服务价格》以外的其他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五、《诊疗范围目录》颁发后经有关部门再批准补充纳入《医疗服务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须经省卫生厅审核批准后方可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六、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诊疗范围目录》,不得再进行增补或删减。同时加强对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审核工作,严格按照《诊疗范围目录》规定标准支付费用。
  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诊疗范围目录》规定,合理检查,合理施治,为参合农民提供的大型X光机、CT、MRI、彩色多普勒等大型仪器检查的阳性率应在70%以上。
  要严格控制不予补偿项目的使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费用占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总费用的比例,乡级不得超过5%,县级不得超过10%,省、市级不得超过15%。
  在质量标准相同的情况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价格在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内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八、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或价格高出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时,应事先征得参合农民或其家属同意,在医嘱单上签字或签署文字协议后方可实施。除急、危、重症抢救时间不允许外,未经参合农民或其家属同意使用目录外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或价格高出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九、各级、各类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收费,超出标准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十、《诊疗范围目录》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尽快做好各方面的衔接工作,及时更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以便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
  联系人:省卫生厅农卫处  石颢
  电话:0371-65897950

  附件:部分一次性医用材料类项目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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